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

2018-08-22 08:46:15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8月21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关于公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下发,将《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这是全国首个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涵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事项对应的中介服务事项。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等。本次公布的《清单》,涉及省、市、县三级114项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153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涉及省直部门73项行政许可事项的99项中介服务事项。8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政府依据《清单》,结合市设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机构职责情况,还将发布市、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清单》中,对应中介服务事项,同时列明了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具体办事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和层级、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等。例如,在行政审批事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中,列明具体事项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核发、变更、换领,中介服务事项为出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安全评价报告,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审批部门和层级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设定依据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中介服务机构为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清单》将18项“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服务”和30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文件、报告、方案等,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两类情形同时纳入事项管理,统一向社会公示。

  《通知》要求,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凡未纳入《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市、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通知》还提出,依照相应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除经批准同意的外,各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记者 赵铭)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专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际在线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3、“国际在线”网站一切自有信息产品的版权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并出示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信息产品。
  • 4、对谎称“国际在线”网站代理,销售“国际在线”网站自有信息产品或未经授权使用“国际在线“网站信息产品,侵犯本网站相关合法权益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委托律师,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必要措施,维护“国际在线”网站的合法权益。
  • 5、本网其他来源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
  • 6、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