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政策措施在辽宁全省推广

2018-09-10 13:49:06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又有新政策。9月7日,记者从省科技厅了解到,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等12家省直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试点有关政策措施和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科技创新典型经验的通知》已正式印发,内容包含18项具体政策措施,这些都是近年来在全省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试点产生的好经验好做法,将有效解决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诸多难点问题。

  据介绍,从2016年起,辽宁省选择省属16家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落实试点。两年来,试点单位形成了大量有益的经验和做法。本次省直12家部门联合发文,就是要将这些好经验好做法在全省推广,从而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据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辽宁省推广的这些政策措施具有较强的先进性、创新性和突破性。在实施层面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多部门联动,政策措施实施的精准度高,条条有部门落实。二是问题导向,针对性强,有效破解大家普遍关心的“双肩挑”干部成果转化奖励、横向经费管理、奖励与工资总额关系等堵点问题。三是权责下移,赋予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更大的管理和经费使用自主权。

  在管理体制和机制上,政策措施明确了高校院所除正职以外的其他班子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经高校、科研院所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批准,允许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的奖励;允许以现金入股方式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处级正职领导经批准也可以获得股权或出资比例的奖励;允许高校院所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用于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引进人才活动的国际交流专项资金;建立国有资产科技创新投资容错机制。

  在人事职称管理上,政策措施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不受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允许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人员单独设立岗位和职称;在职和退休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兼薪企业免于缴纳社会基金;允许单位的财务、人事等人员兼职兼薪担任科研助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在科研经费管理上,政策措施扩大了科研人员对横向课题经费的使用自主权。允许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将除管理费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以外的其余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记为暂存款,按照项目进度冲减暂存款;横向课题结余经费由研发团队自主使用,允许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或为招收的本科生、研究生缴纳学费;研发团队使用横向课题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所有,自行组织采购,鼓励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高校院所。

  另外,政策措施中还明确界定了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概念和科研人员自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政策,避免了政策实施中的歧义。允许高校院所通过资产划拨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法人机构,并以该法人名义作价投资。获得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科研人员,可减按50%缴纳个人所得税。(记者 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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