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抢劫运钞车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8-11-01 15:09:52  |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报道(田甜):11月1日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绪义抢劫一案进行二审宣判,向李绪义及其辩护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分别送达了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绪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李绪义系营口瑞泰押运有限公司金融护卫队队员(司机)。2017年11月9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绪义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李绪义提出上诉。

  二审经审理查明,认为上诉人李绪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系预谋犯罪,持枪状物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劫得600万元,犯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

  关于上诉人李绪义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李绪义抢劫动机属最高法院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特定原因”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李绪义家庭确负有外债,且其劫取现金后即偿还部分债务,可证实其抢劫动机确与债务有关,但该情状与就医、生活所迫、学习等原因急需有所区别,且其所抢数额远超还债所需,不符合最高法院相关解释要求,故对该节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李绪义及其辩护人所提李绪义妻子带领警察实施抓捕,至少应当比照自首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公安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李绪义住宅进行搜查,其妻子张美玲有配合义务,现有证据未能证实张美玲有带领公安人员抓捕李绪义的主动性、积极性,故对该节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李绪义及其辩护人所提李绪义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低,抢劫过程无暴力行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李绪义系有预谋作案,随身携带折叠刀及枪状物,且劫取押运员所携两把具有杀伤力的霰弹枪,现实危险巨大,并确实给在场人员造成极大震慑和威胁,足以证实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李绪义以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为抢劫对象,造成运钞车内剩余2900万元巨额现金的灭失风险,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恶劣。故对该节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诉人李绪义在作案过程中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犯罪所得赃款在短时间内被全额追回,归案后认罪、悔罪,对其可适当从宽处罚。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上述法定及酌定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对李绪义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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