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玉黄金”特大非法集资案21人被判刑

2018-11-20 11:28:42  |  来源:新华网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新华社沈阳11月20日电(记者范春生)致3824名群众被骗的沈阳“华玉黄金”特大非法集资案近日宣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沈阳华玉黄金贸易有限公司行政经理李淑敏等两名高管犯集资诈骗罪,19名经纪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终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缓刑不等的刑罚,并各处罚金。

  2014年,一位市民听说在沈阳华玉黄金贸易有限公司参加黄金理财,月月有利息,投100万元一年可挣12万元。于是借钱投资,血本无归……2015年1月20日,数百投资者来到该公司讨说法,但人去楼空,至此“华玉黄金”案浮出水面。

  经审理查明,沈阳华玉黄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一马来西亚籍人士,李淑敏系公司股东、行政经理,刘旭系财务总监助理。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公司在不具有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公开宣传,以购买黄金为名,虚构将资金投资于矿山、股权等事实,以每月1.5%至3.5%的高利息为诱饵,面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招揽集资。冯硕等19名公司经纪人在吸收公众存款后,由马来西亚籍财务总监支配。大部分资金被外方人员转移。

  经确认,沈阳华玉黄金贸易有限公司累计诈骗3824名群众人民币共计36亿余元,案发前返还27亿余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及受害人所持有的黄金价值,该公司实际骗取被害人5.3亿余元,至今无法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沈阳华玉黄金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淑敏、刘旭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冯硕等19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此,对沈阳华玉黄金贸易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李淑敏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刘旭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余19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不等刑罚,同时均被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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