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2018-12-24 14:42:31  |  来源:大连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由大连市物业管理协会以团体标准形式发布的《大连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已于9月22日实施,将一般住宅物业服务分为一级、二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一级为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高一等级要高于且包含相应低一等级的要求,标准等级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记者日前获悉,按照新修订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市物价局、市国土房屋局根据《大连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综合考虑行业发展、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于12月9日正式实施。

  《大连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总结归纳的物业服务内容包括综合服务、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护服务、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和绿化养护服务五项基本内容,其下又分为若干具体服务项目。标准以外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该政府指导价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其他区市县、先导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指导价标准。

  据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12月9日起,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在不超过各等级最高指导价标准、下浮不限的基础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具体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既有住宅项目,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为提高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时,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情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将相关内容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予以约定,让购房者在购房时明确前期物业服务事项,自主做出购买与否的选择。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选聘。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屋局专门设置了两个信息反馈邮箱,市物价局邮箱dl_sfc@163.com、市国土房屋局邮箱gtfwj_wyaqc@dl.gov.cn,市民可通过邮箱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为政策的完善和修订提供参考。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共分为5个等级

  一级 0.90元/平方米以下(含0.90元)

  二级 0.90~1.30元/平方米(含1.30元)

  三星级 1.30~1.90元/平方米(含1.90元)

  四星级 1.90~2.90元/平方米(含2.90元)

  五星级 2.90~4.60元/平方米(含4.60元)

  指导价包含电梯运行维护费,无电梯的住宅项目应从物业服务费中扣除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20~0.40元。(记者 张玮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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