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不担当不作为行为亮剑

2019-03-01 10:15:27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敢担当、有作为是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也是其职责所在。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为官不为”问题,将“不担当,不作为”列入不得违反的纪律行为。这是首次将不担当不作为这一顽症纳入国家法律约束的范围,这就意味着,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不仅违反党纪,而且违反国法。此举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再一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对于倒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具有警示和震慑作用。

  一些干部之所以不担当不作为,“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究其原因,除了宗旨意识淡漠、意志衰退、精神缺钙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部门把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仅仅视为责任心不强、能力水平不高,没有深究其严重危害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而且一般只是批评教育了事,既没有风险、又没有代价,导致一些工作不走心、不在状态的干部有恃无恐。殊不知,干部推诿应该做的事,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占着位子不尽责,拿着薪水不履职,实质上就是失职、渎职,不但要受到批评教育,还应受到法纪追究。

  “仕而废其事,罪也。”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对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除了促使干部在思想深处清污,在党性修养上固本培元,在理想信念上夯实根基,最根本的还要在执纪问责上较真儿。对性质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查处的典型问题,要通过媒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有力发挥震慑作用。只有敢于唱黑脸、动真格,让不担当不作为的人没有推脱之机、立足之地、容身之位,干部才会有“一事未办妥,寝食难安;一事有闪失,如芒在背”的紧迫感,真正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对干部既要监督约束,也要鼓励激励。这次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并将“勇于担当”作为奖励的重要情形,就树立了崇尚担当作为的良好导向。工作中,既要加强和改进干部考核评价,用好考核结果,健全完善及时奖励政策,加大典型选树和宣传力度,又要把敢于担当作为的导向贯穿干部选任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让那些有锐气、勇作为、敢担当的干部得到重用,让那些日常工作不负责任、关键时刻畏首畏尾的人受到警醒,真正使勇担当、敢作为在干部队伍中蔚然成风。

  “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的时候,是一个愈进愈难、愈进愈险而又不进则退、非进不可的时候。”这就更加需要广大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想做事、勇担当、敢作为,焕发一往无前的斗争精神,率先垂范,带领广大群众不断征服新长征路上的“娄山关”“腊子口”,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汇聚更多智慧和力量。(沈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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