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调整公租房准入条件和补贴标准

2019-04-17 08:51:57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4月16日,记者获悉,根据最新出台的《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2600元调整为3000元(单身家庭由3500元调整为3900元)。同时,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沈阳市还规定:有违规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等行为,相关家庭将被取消保障资格,清退住房,并计入保障房信息管理系统不良信用记录。

  为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住房困难,沈阳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准入条件、补贴标准等做了调整。准入标准放宽的同时,租赁补贴标准也有所调整:由沈阳市市内七区原来住房租赁市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平均租金15元调整为20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由原来的12元调整为16元,新民市、辽中区由原来的10元调整为12元,康平县、法库县由原来的8元调整为10元。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按家庭保障人口计算,户均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额度和计算方式分别为:公租房补贴额度方面,住房租赁市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平均租金的计算区域由原规定的租赁地调整为申请地。租赁补贴金额=(保障面积-已有房屋建筑面积)×申请地住房租赁市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平均租金×30%。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沈阳市还下发了《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的通知》,以后如果承租人有转租、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行为的,将被清退住房,没收全部押金,并计入保障房信息管理系统不良信用记录。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提醒保障家庭:不要相信“黑中介”的虚假宣传和承诺,谨防上当受骗,发现中介机构承揽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等业务的,可投诉举报。(记者 陶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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