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5月1日实施

2019-04-24 11:40:06  |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5月1日实施

发布会现场  摄影  欧阳舒楠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报道(欧阳舒楠):将机关、事业单位、居民区的停车位充分的利用起来,实现错峰共享停车,进而弥补资源短缺的问题。这仅仅是即将于5月1日实施的《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六章四十九条中的一项。

  4月23日,国际在线辽宁频道从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结构设置为总则、停车场规划与建设、停车场管理、停车行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商场、超市等停车场错时向社会开放

  据了解,《条例》中对停车场的共享使用和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做了明确规定。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将其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居民住宅区在满足区内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可以允许外来访客车辆进入并短时免费停放。

  《条例》规定,大型商场、超市、影剧院、景区等经营性场所的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在闲置时段应当错时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医院等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单位,应当充分挖掘停车资源,合理安排专用停车位与公共停车位的使用,优先为办事群众服务。

  停车场建设与公共建筑、商业街区等同步

  《条例》中对停车场的建设做了详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并且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场。鼓励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条例》中还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为鼓励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枢纽驻车换乘停车收费可以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的原则。停车资源紧张的居民住宅区周边,在夜间时段和节假日,道路泊位停车应当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

  小街小巷道路泊位停车收费价格应当低于同类地区其他道路停车收费价格。沿街商铺、单位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泊位装卸货物的,不应当收费。

  《条例》中还明确了对随意设置障碍、影响停车位使用,僵尸车占用停车资源等禁止性规定。从5月1号起,对于违反条例的,政府部门也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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