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19-05-10 16:57:10  |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编辑:李子平   |  责编:董健雄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报道(田甜):5月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向环境污染宣战,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切实强化执法监管,坚持铁腕执法。2018年以来,先后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314件,下达行政处罚金额7914万元,查封扣押案件86件,涉行政拘留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1件,涉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6件。

  第一类、水环境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利用渗坑排放废水

  2018年4月26日,新民市环境保护局对胡台镇七公台村刘庆经营的塑料颗粒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加工点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废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利用渗坑排放,经检测,渗坑内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新民市环境保护局对其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罚100万元,对其利用渗坑排放生产废水的行为,处罚10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该加工点利用渗坑违规排放污水的行为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通过渗坑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此案。

 案例二:污水排放超标

  2018年2月26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分局对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后林新村移动式污水处理站排放废水中污染物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2月26日排出废水中有三项污染物超标,其中超标倍数最大污染物悬浮物的浓度值超标2.8倍。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56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案例三:向下水井私排废水

  2019年2月1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皇姑分局接到举报,有车辆疑似向下水井里私排废水。经调查,沈阳市皇姑区利元为民上下水服务队所属的吸污车,正在向皇姑区北塔街雨水井里排放废水。经检测,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481mg/L,悬浮物为288mg/L,超出国家标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皇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该单位向下水井违规排放污水的行为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通过渗井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目前,公安机关已做出对环境污染当事人赵利元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利用暗管排放废水

  2018年9月25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辽中分局对沈强生猪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场养殖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直接排入路边沟渠中,沟渠无防渗漏措施。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辽中分局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该养殖场利用暗管违规排放污水的行为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利用暗管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公安机关已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第二类、大气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五: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2018年3月,沈阳市浑南区技术监督局对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购入煤炭进行抽样检测,《检验报告》显示煤炭灰分超标,沈阳市浑南区技术监督局将《检验报告》转发至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分局。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分局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详细了解了该公司从购入煤炭至使用情况的全过程。经调查,该公司燃用煤炭不符合质量标准,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分局对其处以4.5024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将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六:二氧化硫超标排放

  2018年11月16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蒲河分局委托辽宁标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监测,11月17日监测报告显示,该企业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29mg/m³,超过排放标准0.145倍,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蒲河分局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根据新建锅炉、在用锅炉,以及在用锅炉是否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等,规定了各种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锅炉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案例七: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

  2019年1月1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对沈阳市大东区燕子浴池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有一台燃煤锅炉正在使用。根据规定,该单位处于沈阳市禁燃区内。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在本市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正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单位履行强制拆除程序,在程序履行后将对其燃煤锅炉进行强制拆除。

 案例八:餐饮业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

  2019年2月2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辽中分局对沈阳市辽中区辽野美食绿洲饭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辽中分局对沈阳市辽中区辽野美食绿洲饭店上述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罚款;并责令该饭店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三类、固体废物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九: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2018年9月20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苏家屯分局对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苏家屯机务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017年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废机油)共计84.72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苏家屯分局对其罚款20万元,并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司法解释”),该单位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类、其他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十: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

  2018年11月7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河分局对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供暖公司红星热源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热源厂一台80吨供暖锅炉及污染防治设施在未经环保验收的情况下,主体锅炉正在投入正常使用。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河分局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供暖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6万元罚款,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补办相关验收手续。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项目只有在完成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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