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罚款额度拟提高

2019-07-30 13:56:13  |  来源:沈阳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7月29日召开。当天,会议审议了《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交通违法罚款标准”,提高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并根据不同车型,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表述和罚款金额作出修改。

  据了解,现行的“交通违法罚款标准”是2006年12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法规施行12年来,有力地配套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辽宁省的顺利实施和公安交管部门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有些规定已明显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别是有的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明显偏轻,不足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因此需要作出修订。

  依据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有关规定,此次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提出对“交通违法罚款标准”进行修改,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处1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以及其他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

  针对假号牌等作伪行为,《修正案(草案)》也提出重新制定罚款标准,其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

  另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作出了相应的刑罚规定,因此,《修正案(草案)》建议删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的条款。(记者 郭宏颖)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专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际在线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3、“国际在线”网站一切自有信息产品的版权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并出示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信息产品。
  • 4、对谎称“国际在线”网站代理,销售“国际在线”网站自有信息产品或未经授权使用“国际在线“网站信息产品,侵犯本网站相关合法权益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委托律师,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必要措施,维护“国际在线”网站的合法权益。
  • 5、本网其他来源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
  • 6、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