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公安破获多年命案:凶手潜逃25年终被擒
2020-08-11 13:25:09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王伟嘉责编:冯钰颖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25年前,阜新市细河区一木器厂附近发生一起命案,被害人被当场砍死,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作案后潜逃。

       25年来,阜新市公安局从未放弃对韩某某的追捕。日前,在打击突出刑事犯罪“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中,阜新公安成功在云南昆明一村内将韩某某抓捕归案。

  至此,这起尘封25年的命案终于尘埃落定,这也是阜新市公安局自建局以来侦破时间跨度最长的一起命案积案。

  命案突发:几句口角 一时冲动 男子命丧他乡

  1996年,经同乡介绍,家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某村的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等人来到阜新,在一家木器厂打工。

  案发前一个月,韩某某的手在干活时受了伤,他想借此机会跟包工头商量,结算工钱回老家,另外也是为了远离平日经常欺负他的张某某。不料,张某某听说了这件事,便从中作梗,不让包工头给韩某某结钱,阻止他回老家。

  1996年8月25日,案发当天下午,俩人又争吵了几句。韩某某越想越气,失去理智之下,拿起斧子朝着张某某的脖子砍了下去。看着倒在血泊中的张某某,韩某某扔下斧子,逃离了现场。此时,闻讯赶来的工友见状赶紧报了警。

 锲而不舍:几代刑警 接力追踪 二十五载较量

  案件发生后,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派出大量警力开展侦查工作。当民警赶到案发现场时,韩某某早已逃离,张某某当场死亡。专案组加大追捕力度,对韩某某可能潜逃的地方开展搜捕,均未果。

  2002年7月,该案随区划调整一并移交给细河公安分局。十多年过去了,细河公安分局更换了数任局长和分管刑侦副局长,办案民警换了一茬又一茬,但细河公安分局始终将该案作为重点案件,要求办案民警坚持不懈,全力攻坚。

  2019年1月,细河公安分局新一届党委成立后,该案作为重点攻坚案件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局长程轶督导指挥,召开“疑难案件侦破动员部署暨摘牌大会”,在全局物色能破案、想破案、敢破案的领头人。最终,刑侦大队副大队长胡诗现场摘牌,被任命为抓捕逃犯韩某某工作组组长。

  时间转眼到了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细河公安分局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破案攻坚。刑侦部门抽调精干警力对疑难案件进行“回头看”,集中梳理、查阅卷宗、重新分析,全力组织专案攻坚。胡诗带领工作组继续对“韩某某杀人案”开展细致侦查,对案件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对之前未查清的环节重新进行核查,力争取得新的突破。

  6月9日,细河公安分局派出两个专案组,分赴山东和江苏同时开展工作。专案组顶着巨大压力,抱着“不破案件誓不收兵”的决心,投入到艰苦细致的调查、摸排工作中,围绕韩某某的社会关系,在原有案件线索的基础上,再次梳理排查,在海量的数据信息中寻找犯罪嫌疑人的蛛丝马迹。

  功夫不负有心人,7月10日,专案组接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传来的重大消息,通过大量工作,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藏匿在云南昆明。

  正义回响:循线追踪 万里追凶 杀人逃犯终落网

  鉴于案情出现重大转机,市公安局立即责成细河公安分局成立抓捕组,赴云南昆明对韩某某实施抓捕。

  7月15日,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专案组来到韩某某可能居住的居民区进行秘密侦查,准备伺机抓捕。在蹲守了3个小时后,一名大约60岁左右,拎着菜、戴鸭舌帽的男子进入侦查员的视线。凭借多年丰富的刑侦经验,翻看过无数次卷宗、追逃数年的刑侦民警早已将杀人逃犯的画像刻在脑子里,他们果断判定,此人就是韩某某。

  韩某某落网后,专案组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审讯。很快,韩某某便交代了25年前在阜新将同乡张某某用斧子砍死的犯罪事实。至此,细河警方历时25年不懈奋战,行程上万公里,终于将潜逃25年的省公安厅督办命案逃犯抓捕归案。(文 黄萍)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