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耕地保护和城市建设档案“双立法” 推动城市精细化管理
2021-12-14 20:46:31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黄非责编:冯薇薇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杨薇):2022年1月1日起,《沈阳市耕地质量保护条例》和《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12月14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孟昭贵在颁布实施《沈阳市耕地质量保护条例》《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两部法规的立法情况。

  沈阳两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22年起施行

  2021年10月29日,《沈阳市耕地质量保护条例》和《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孟昭贵指出,这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彰显了“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提高质量、管用有效”的工作原则和“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对推进沈阳市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等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

  “耕地是最宝贵的农业资源、最重要的生产要素。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沈阳市耕地质量保护工作,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以及其他农产品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孟昭贵表示,法规的出台,将解决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沈阳市耕地质量下降以及日益突出的相关矛盾和问题。

  而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在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并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和地下管线等各项建设工程的真实记录,在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房屋确权、地铁建设、解决纠纷、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及时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将加强沈阳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推动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孟昭贵认为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合理科学设定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原则

  《沈阳市耕地质量保护条例》共六章三十条。其结构设置为:总则、耕地质量建设、耕地养护、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规定,耕地质量保护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综合治理的原则;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耕地质量建设标准,推进大中型灌区改造、小流域综合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土地整治、土地复垦、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项目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实行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制度。

  孟昭贵解析道,这样的规定充分将耕地质量保护工作与城市实际相结合,对耕地质量保护各个方面的工作原则进行了合理、科学的设定,为开展好相关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从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地力、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等方面明确了如何开展耕地质量建设工作,既满足解决沈阳市耕地质量保护工作现实问题的需要,也比较科学、全面;有利于防治耕地土壤污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

  城建档案应管尽管 个人和单位可免费查询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结构设置为:总则、收集与整理、移交与接收、保护与利用、信息化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规定,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城建档案,主要包括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等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有关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以及城市地下建(构)筑物、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各类管线工程档案。

       孟昭贵表示,条例明确了应当移交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加强了对城建档案的管理,从源头上确保城建档案应收尽收。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免费查询、合法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不按照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市)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孟昭贵认为,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城建档案的利用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条例切实保障了社会公众查询、合法利用城建档案的权利,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城市解决具体领域问题提供法制保障

  “这两部地方性法规都是密切结合了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对上位法作出了必要的细化和补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城市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孟昭贵同时提出了三点建议。

  孟昭贵提出,对于这两部地方性法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都要抓紧抓好学习。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建局分别作为两部地方性法规的最直接执行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法规学习、宣传的主体责任,把法规学习好、宣传好。

  沈阳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耕地质量保护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建局尤其要担起法规赋予的主管部门责任,严格执行法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与其他有关部门多沟通协调,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以保证法规的贯彻实施落到实处。

  为了实施好这两部地方性法规,沈阳市政府要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切实落实执法责任。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安排对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开展立法后评估。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张丽君和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昌伟在发布会上作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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