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价格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
2022-03-23 11:38:26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杨海峰责编:冯薇薇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价格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

  针对当前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为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沈阳市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以及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价格政策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规范价格行为。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各类价格行为,为消费者提供合理价格,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严禁囤积居奇。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严禁超过政府限价。防疫用品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的有关规定,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进货成本(进货价格+物流费用)的30%,不得利用疫情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大幅提高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价格。

  五、严禁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主要农副产品经营者,要积极组织协调货源,满足人民群众对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需求,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要采取开辟进货来源、减少环节渠道、降低经营成本等措施,切实保障市场供应。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合理范围,不得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确保肉禽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稳定。

  六、严禁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七、对于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1.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者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5.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八、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一经调查核实,将依据国家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对于情节恶劣的公开曝光,纳入诚信黑名单,确保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各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做到依法、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同时,请广大市民不恐慌,不抢购,理性消费,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做好监督,如发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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