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2020-11-04 08:54:48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11月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召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

  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副主任喻伯阳表示,今年以来,围绕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国资国企改革,自贸区沈阳片区加强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促进产业升级,充分发挥自贸区沈阳片区金融开放创新优势。

 境外股权投资基金有了投资境内企业的“直达通道”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会同市金融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喻伯阳介绍道,《办法》的施行不仅推动QFL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也凸显了自贸区沈阳片区的金融创新引领作用。

  “目前,注册地在沈阳的私募基金管理人62家,其中股权类私募管理人44家,管理规模 34.8亿元。证券类私募管理人18家,管理规模22.51亿元。”沈阳市金融发展局副局长那娜介绍了沈阳基金业发展状况。沈阳市符合私募基金投资,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截至2019年末,私募基金在沈投资项目317个,在投本金226.37亿元。

  那娜认为,《办法》是中国资本项目开放的重要尝试,标志着参与试点的境外股权投资基金有了一条投资境内企业的“直达通道”,丰富了私募基金的内涵,为沈阳市企业吸收外资提供了新的可能。

  在金融产业发展方面,目前沈阳片区金融类企业515家,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股权投资等业态齐全,基本形成了金融业聚集发展。

  《办法》降低准入门槛 建立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QFLP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资金的监管程序后,投资于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不同于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性公司,QFLP更多是金融组织形态的突破,仅为实体企业股权投资,但可以从境内外进行募资。

  《办法》共六章18条,包含了起草本办法的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解释、试点工作的背景,并推出试点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审议制度;明确了试点条件、试点作用、试点申请流程和材料清单,以及监督管理责任。

  《办法》在允许“外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外资基金”和“内资基金”的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基金管理人”参与QFLP试点,管理“外资基金”,扩大了QFLP管理人的范围。

  《办法》比照其他地区政策不再设立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条件,重点对外资来源、股东及合伙人资质、高管资质、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资质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降低试点准入门槛。

  《办法》明确了采用联席会议制度审议试点企业资格,由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建立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办法》根据企业注册登记、中基协备案等方面的新要求,明确了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利润分配、清算撤资及退出等事项,简化了相关流程,放宽了相关条件,在外资准入方面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便利企业试点申报和实际操作。

 沈阳片区正在发起设立东北地区首支QFLP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外汇检查处副处长刘晓辉表示,在该政策框架下,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外汇局辽宁省分局将进一步探索依托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基金管理企业对QFLP业务实施便利化监管的有效模式,并会同联席会议相关单位,共同将支持业务发展与防范风险落实到位,确保片区QFLP业务稳健发展。

  通过QFLP试点工作,自贸区沈阳片区引入光大控股公司,成立了光控(辽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为东北首家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基金管理企业,正在发起设立东北地区首支QFLP基金,计划募集总规模约100亿元,以QFLP模式引导优质境外战略性资本,投资支持辽宁高端制造、智能装备、信息技术等核心产业发展,健全和完善产业链结构,助力辽宁产业转型升级。

 满足“六要件”即可申请试点

  喻伯阳提醒,对于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或其控股股东)要满足以下“六要件”。

  试点企业必须在自贸区沈阳片区登记注册;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等规定中对合格投资者要求;试点企业需持有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认可的境外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或私募基金管理类金融牌照;对于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试点企业的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自身(或其控股股东)需为专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有能力提供优质的股权投资、股权资产管理和产业整合等综合性的金融与产业服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管理企业与内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均需至少拥有一名具备5年以上境外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或私募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该高级管理人需在其任职的管理机构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或合伙制。(文 杨薇)

编辑:王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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