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目标,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统筹设施规划、建设、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垃圾分类实行制度相关问与答
问:我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什么制度及含义?
答: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督导员制度。社会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等具体工作,有权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社会督导员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招募志愿者、发动党员干部进社区等形式产生。
问:我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什么制度及怎样确定?
答: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等的办公和生产经营等场所,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三)行政村所辖区域,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四)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码头、车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管理责任人无法落实管理责任的,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管理责任人责任。
问: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什么责任?
答: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以及分类标准、投放指南等;(二)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及日常维护工作,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准确分类投放;(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五)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应当配置专业驳运车辆,并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准确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管理责任人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文 韩振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