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13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2020-12-17 15:21:47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近日,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

  禁止以“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会费

  《通知》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辽宁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这几种收费行为一律禁止。

  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阻碍会员退会。禁止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论坛、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

  禁止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禁止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等。

  禁止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未经批准,禁止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辽宁省”“辽宁”“全省”“省级”等字样。禁止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考试费、鉴定费除外),未经批准,禁止颁发的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辽宁省”“辽宁”“全省”“省级”“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

  禁止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收取费用(会费除外)。禁止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禁止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等形式变相收费。禁止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禁止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档

  《通知》表明,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会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4档。会费必须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其他收入及往来款项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对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行业协会商会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

  《通知》明确,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

  此外,《通知》还提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公约制度。实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发挥第三方评估监督作用。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建立综合监管机制。2021年3月底前,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开展抽查检查。(文 周青杰)

编辑:王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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