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出台管理办法对工业类历史建筑进行认定并挂牌保护
辽宁省将对建成50年以上、具备良好保护和利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认定为工业类历史建筑,并实行挂牌保护。12月22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辽宁省工业类历史建筑认定与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明确要求。
辽宁省是工业大省,有着“新中国工业摇篮”和“共和国工业长子”的盛誉,更有大量的工业类历史建筑遗存。目前,全省有历史建筑372处(592栋),今年新增115处(133栋),其中不乏工业类历史建筑。
据省住建厅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本办法中的工业类历史建筑,指辽宁省范围内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体现地方传统产业特色或对地方历史发展贡献特殊工业科学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工业遗产,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工业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辽宁省的工业类历史建筑认定标准为建成50年以上、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价值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工业类历史建筑:在辽宁乃至全国历史或某一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展、对辽宁历史或全国历史有重要影响、与辽宁乃至全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工业生产技术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备丰富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认同;规划、设计、工业产业特点能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具有城市地标作用、市民广泛认知的工业类建筑物及构筑物。
同时,建成不满50年,但在辽宁工业历史上具有特殊工业历史价值、科学价值、技术价值、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重要工业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认定为工业类历史建筑。
辽宁省要求,经批准确定的工业类历史建筑,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建厅规定的统一制式,制作保护标志及告知牌,实行挂牌保护。(文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