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近日,盘锦市盘山县一村民将一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询问时,还不认为自己犯了错。直到民警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相关条款给他讲解后,他才后悔不已。目前,该涉案村民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12月23日上午,盘山县公安局得胜派出所民警在执行治安巡逻任务时发现,得胜街道四台子村养殖区附近停着一辆共享单车,但车锁和车身上的GPS定位系统已经不见了。
几经辗转,民警确定这辆残损的共享单车是被村民曹某占为己用了。民警随后找到曹某问询得知,曹某在12月21日晚上驾驶自家电动三轮车去往盘山县,将这辆共享单车从盘山县内运回家中,把车锁和GPS定位系统破坏、拆除,准备留作自己在村内出行时使用。
得知因占用了一辆共享单车将被拘留5日,曹某后悔不已。盘山警方也提醒广大群众,共享单车属于城市公共资源,不得破坏或以盗取的方式据为己有,否则将面临法律的惩罚。(文 于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