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公布《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日前,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办法》时表示,此次将沈阳市生活垃圾依法管起来,也是沈阳城市治理工作的一次全面升级。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生活垃圾分类依法管理
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是国家环境卫生管理立法的一个大趋势,也是治理环境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沈阳市先后有40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相关提案和建议,建议沈阳市制定专项法规推进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沈阳市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沈阳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办法》。《办法》的制定不仅转变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构建具有沈阳市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更充分践行了绿色发展理念,适应了生活垃圾分类新形势的需要。
执行“四分类”标准 补齐厨余垃圾分类短板
《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沈阳生活垃圾执行“四分类”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这其中,补齐厨余垃圾分类短板将成为2021年沈阳城市管理的重点。
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玻璃、木材、金属和布料等;有害垃圾,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其相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废弃物等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单位和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沈阳市餐厨垃圾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投放人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了沈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投放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如果发生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此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文 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