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业
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沈科发〔201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文件精神,为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创业发展,设立“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科学合理使用扶持资金,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扶持资金是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的资金,原则上不与我市其他专项资金重复支持。
第三条 扶持资金遵循“公平公开、择优扶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扶持对象、方式及条件
第四条 重点扶持领办、创办、合资兴办经济实体或以技术入股等方式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三人以上,下同)。
第五条 扶持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六条 扶持期限为初创期(成立之日起3年内),最高连续扶持时限为3年。
第七条 人才或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沈人社发〔2016〕54号)规定条件或经市人社局认定。
(二)领办或独立创办企业的。
(三)与他人合伙创办企业且占股比例不少于20%的。
(四)以专利技术所有者身份入股企业且占股比例不少于10%的。
(五)团队成员要符合上述第一款条件和第二、三、四款条件之一。
第八条 人才和团队以领办、创办、合资兴办或技术入股的企业为依托进行申报。申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沈阳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成立年限在3年以内。
第九条 人才或团队应依托所创办企业正在进行的科技研发、技术应用、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项目进行申报。
第三章 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重点扶持在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资源与环境、人口与健康、城市建设与城镇化、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创办企业的人才和团队。
第十一条 扶持额度为10—20万,团队形式申报的扶持额度上浮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一)领办、独立创办企业的扶持额度为20万元。
(二)参与创办、合资兴办或技术入股企业的扶持额度为10万元。
第四章 组织实施及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由人才或团队创办的企业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申报,经初审后将纸质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考察,依据评审、考察结果择优推荐,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向社会公示且无异议,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扶持资金。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依照《沈阳市盛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人才〔2016〕4号)有关规定支出。
第十五条 获得补助资金单位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提交补助资金执行情况报告。补助资金必须设立专帐进行财务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对伪造相关证明文件、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违纪行为,除追缴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盛京人才计划资金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