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2021-05-26 13:44:10

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

实施办法(试行)

沈人社发〔2018〕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精尖优才指2017年8月27日之后,由外埠引进到沈阳创新创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对沈阳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有重大引领推动作用,并经评审认定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创业型领军人才。

  第三条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确保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有序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的人才及所在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沈人社发〔2016〕54号),被认定为沈阳市高层次人才中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其中领军人才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持股30%以上的股东。

  (二)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每年工作不少于9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持股30%以上的股东)。

  (四)人才所在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须为在沈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并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人才所在单位为企业的,须在沈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沈阳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并具备一定发展基础或产业规模。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五条 高精尖优才评审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办定期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评审认定工作。

  第六条 申报评审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常年受理申报。人才所在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单位及个人的社保缴费和完税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权构成等)、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

  (二)资格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采取适当方式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及申报人才创新创业情况等进行核实,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办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候选人的学术科研水平、创新创业能力、作用发挥情况、市场前景潜力等进行集中评审,获得评委总数2/3以上同意票的候选人,列入建议人选名单。对于刚性引进(人事关系、社会保险等完全转入)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适当简化评审程序。

  (四)审定公示。建议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审定,确定沈阳市高精尖优才拟定人选,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布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定人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办,印发正式通知,确定并公布沈阳市高精尖优才名单,并纳入沈阳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七条 对经评审认定的沈阳市高精尖优才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给予顶尖人才1000万元资助,并报请市政府就住房问题“一事一议”,由市人才办牵头按照市政府要求落实办理;

  (二)给予杰出人才500万元资助和100万元购房补贴;

  (三)给予创业型领军人才100万元资助和50万元购房补贴;

  第八条 资助资金分5年发放,其中50%作为人才奖励;50%作为工作、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人才开展创新创业项目过程中购买设备、出版著作、学术交流等。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仅限用于人才本人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有房产。

  第九条 资助和购房补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将资金划拨给人才所在单位,用人单位将经费发放给人才本人。如受资助人才在5年资助期内离开申报时的引进单位,人才离职当年即停止发放资助,并由人才引进单位将购房补贴退还市财政。

  第十条 对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按照《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办法》(沈人社发〔2016〕72号)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五章  管理评估

  第十一条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请重大事项和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办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认定、受理并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受资助人才有关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助和购房补贴经费的拨付和财政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审计监管和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高精尖优才考核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给予持续支持;对创新创业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失误、失败的,经调查评估可予以宽容和免责,并纳入持续支持范围;对作用发挥不够、成效不明显,未达预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终止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受资助人才及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引进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实际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国内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造假个人和单位永久性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编辑: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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