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审 构建良好创新生态 全面激发创新活力
5月26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草案)》的议案。
制定本条例旨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良好创新生态、激发创新活力,建设高水平创新省份。草案主要从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人才与团队、创新生态、创新支撑等方面做出规定。
围绕建设创新生态,草案提出,扩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在选人用人、科研立项、经费管理、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扩大科研人员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
为激励大胆创新,草案提出,对获得国家奖项以及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由省政府予以奖励,如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低于5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等奖项的,不低于200万元。建立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
草案明确要加大投入刚性,省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不低于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20%,市政府参照执行;省、市政府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草案还明确,按规定对批复的国家实验室、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和评估成绩优秀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经费;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省、市政府按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
为形成创新合力,草案规定,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牵头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加强与省外科技资源共享协作;引导金融、保险、创投、国有资本等推动科技创新活动。
在建设创新省份方面,草案规定,引导全社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年均增速不低于7%;支持用人单位引进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并对入选省级人才计划的科技人才的奖励做出规定。
草案还规定推行科技攻关“揭榜挂帅”机制,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三方股权和利润分配。(辽宁日报记者 赵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