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黄非):2021年4月以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重拳出击,多措并举治理臭氧污染,特别是运用科技手段强化重点区域监管,建立重点区域网格化预警平台,在摸清污染源分布情况的基础上,建立针对性更强的臭氧管控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近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专项行动实施以来的五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沈阳隆豪宏升家具有限公司涉嫌VOCs无组织排放案
2021年4月2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沈阳隆豪宏升家具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底漆车间喷漆废气通过墙体直接排放,产生VOCs气体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责令企业立刻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
目前,VOCs气体违规排放已经成为沈阳市夏秋季节大气污染的主要问题之一,尤其是涉喷漆、印刷、有机化工反应等生产工艺的相关行业,已成为VOCs污染排放重点监管行业。本案中,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属于典型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二:沈阳维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VOCs无组织排放案
2021年3月3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沈阳维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VOCs气体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责令企业立刻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以7.5万元罚款。
本案中,涉案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VOCs违规无组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三:沈阳市金通印刷制版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年4月2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组举报受理信访事项交办函后,对沈阳市金通印刷制版厂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但未安装、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责令企业立刻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
本案中,涉案企业属于印刷行业,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监管行业。相关企业应当自觉守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案例四:沈阳双骥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大气管理制度案
2021年5月28日,新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沈阳双骥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造成环境污染。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企业立刻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本案中,涉案企业的VOCs废气产生环节没有做到完全封闭,导致VOCs废气无法收集,全部散溢到大气环境中,属于典型的VOCs违规无组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五:沈阳鑫宝粮牧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年4月1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执法大队接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组举报受理信访事项交办函后,对沈阳鑫宝粮牧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漆环节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责令企业立刻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以5万元罚款。
随着夏季来临,臭氧已成为大气污染物超标的首要因子,强化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浓度的有效手段。涉VOCs排放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安装、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VOCs废气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