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黄非):7月27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对于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条例》刚性约束基础研究投入,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不低于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百分之二十,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条例》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遵循契约精神、市场目标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形成创新合力;推行科技攻关“揭榜挂帅”机制;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省、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
对于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条例》明确规定建立以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允许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对于创新人才与团队,《条例》支持用人单位依托科技创新平台培养、引进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并对入选省级人才计划的科技人才的奖励做出规定;对科技创新重点领域的青年科技人才,由省级相关人才和项目计划给予支持;对“带土移植”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团体和人才,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对于培育创新生态,《条例》扩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在选人用人、科研立项、经费管理、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等方面自主权;扩大科研人员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以及科研经费使用权。辽宁还将重奖创新成果,对获得国家奖项以及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由省政府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创新成果,辽宁将给予不低于五百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等奖项的创新成果,辽宁将给予不低于二百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创新成果,辽宁将给予不低于二十万元的奖励;并在省科技进步奖中设立企业重大创新成果应用奖奖项,按照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给予奖励。《条例》还提及,严惩论文造假、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失信行为。
此外,在创新支撑方面,《条例》明确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注重引导全社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规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年均增速不低于百分之七,引导金融、保险、创投、国有资本等社会力量推动科技创新活动。
《条例》提出,刚性约束省、市人民政府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依托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加快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分别落实建设资金;按照规定对批复的国家实验室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五亿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对批复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五百万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对评估成绩优秀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不低于五十万元的运行经费。
《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4年出台的《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