尝试“无证明”提取新模式 沈阳公积金推出三项新举措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2021-12-01 19: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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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 杨薇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杨薇):近期,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近出台三项工作举措,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

  12月1日,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露萍在“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解决群众办事的“急难愁盼”问题,遵循“应提尽提”原则,向不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时返还存储资金,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造了方便职工办事的“无证明”提取新模式。

  放宽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李露萍介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来需要转入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集中封存满一年,并且满足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条件,方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放宽政策后,改为转入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集中封存满半年,即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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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露萍介绍情况 摄影 杨薇

  单位应在职工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手续,未办理集中封存手续的,不能按终止劳动关系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筹集处处长李永生解释道,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般分为几种情况。“对于离职应聘到新单位的职工来说,如果他的新单位属于本市企业,那么这个职工应该办理个人账户的本地转移业务,本人或者原单位办理均可;如果他的新单位在外地,那么这个职工可以在新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把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地公积金中心继续缴存。对于离职后暂时没有找到新单位的职工,单位需要在职工离职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集中封存手续,职工账户转入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半年后,职工仍没有找到新单位,就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了。”李永生说道。

  简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须经继承公证的规定,可直接申请提取。

  提取申请人需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由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储蓄卡,经提取申请人确认的《承诺书》五项要件。

  其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由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储蓄卡可以通过联网核验的,申请人无须提供。

  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仍适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提供继承公证书。

  李露萍特别提示,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应尽保管义务,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冒领公积金,涉嫌犯罪的,相关线索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允许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允许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

  李露萍表示,签订委托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业务,仍须职工本人办理。

  除签订委托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职工本人不能办理的,在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卡的前提下,可由职工配偶代办,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非配偶代办的,除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代办委托书。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无法确定法定监护关系的,在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卡的前提下,可由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代为办理。

编辑: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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