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出台《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2021-12-08 19: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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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土地储备服务中心党委书记李莹介绍相关情况 摄影 杨薇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杨薇):12月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举行《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沈阳市土地储备服务中心党委书记李莹就《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情况进行新闻发布。

  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政策支撑

  沈阳是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城市,有着雄厚的工业基础,作为国家首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对于发展创新型产业有着较为迫切的需要。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大面积、低价格的工业用地供应体系已经不能适应产业转型发展要求,而技术创新和土地集聚则成为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因此,推行创新型产业用地供应势在必行。

  “为加快构建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创业要素聚集,促进新产业新业态集聚发展,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按照沈阳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了沈阳市《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李莹表示,《意见》的制定为推动沈阳市土地供给侧改革,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政策支撑。

  创新型产业是指具有显著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征,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设计、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具体按沈阳市发改部门《沈阳市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执行。

  创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是指符合创新型产业要求,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和安全隐患,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

  李莹表示,《意见》实施范围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3个国家级开发区和中德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

  四大政策亮点

  《意见》创新M0供地方式,有效盘活存量土地。在供地方式方面,M0既可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以新增方式供应;同时对符合城市规划、产业类型和准入条件的,《意见》还允许已出让土地调整为M0,并按相关规定履行控规调整、规划条件变更程序。

  《意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区域职住平衡。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意见》要求M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项目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在保持主导产业发展的基础上,为满足职工居住生活需要,《意见》明确M0项目内可配建小型商业、宿舍、租赁住房(或人才房)等设施,同时将项目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比由普通工业用地的不超过15%提高至30%,其中配套小型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意见》设计产业用房转让制度,培育产业发展。《意见》明确M0项目中的产业用房可按规定分割转让,分割转让比例最大可达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70%,使用地单位可通过销售产业用房回笼部分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培育产业发展。

  《意见》差别化确定土地价格,灵活确定出让年期。《意见》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价格介于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之间,通过分割转让比例和修正系数的变动实现地价调控,在出让年限方面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低于20年,以5年为单位递增,体现了政府支持产业发展的差别化定价导向,可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同时提高了政府对产业用地的管控权。

  《意见》明确管理和监管责任

  此外,《意见》明确M0项目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停车配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工业用地配建标准配置,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停车配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商务、商业用地配建标准配置。

  M0项目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可分割转让的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预售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开发主体采取预售方式分割转让M0产业用房的,在达产期满通过履约验收后,方可办理该部分产业用房的首次转移登记。

  M0项目准入方面,《意见》明确由沈阳市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沈阳市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项目投入与产出具体要求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确定,并纳入《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在地块交易时与开发主体签订。

  M0项目开发主体应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建设周期、达产标准进行开发建设,区政府(管委会)作为M0项目履约监管主体,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同时应成立M0项目达产验收评估小组,开展达产验收工作,未通过达产验收评估的,开发主体按照《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款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编辑: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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