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出台 创新住房公积金信用监管模式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2022-06-23 17:02:47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王巍):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沈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出台《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评定为A、B级的企业将获得相应激励措施,评定为C、D级的企业将被采取监管措施。6月23日,在“率先创新公积金信用监管模式、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新闻发布会上,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露萍介绍了相关情况。

(换图)沈阳:在全国率先创新住房公积金信用监管模式_fororder_公积金图

发布会现场 摄影 张所文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年来不断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积极探索信用建设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机结合,在全国率先创新住房公积金信用监管模式,构建科学的单位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体系。

  《办法》由总则、信用记录收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程序、信用异议及修复、评价结果应用、相关责任等内容组成。

  单位信用评价需采集的信用信息主要由基本信用信息、业务办理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组成。单位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单位的信用信息,按照《沈阳住房公积金信用分级分类评价标准》,得出评分结果,确定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

  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在评价过程中,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将直接评定为D级:一是新建单位未按期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二是单位上报虚假工资标准,故意降低或提高职工缴存基数的;三是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四是单位拒绝公积金中心执法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五是单位违规代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协助个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六是单位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等情况。

  《办法》规定,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为一年。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或要求修复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信用异议或信用修复申请。异议和修复申请经公积金中心确认后,按实际情况重新评定其等级。

  对被评定为A、B级的企业,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给予相应激励措施,如容缺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服务、“双随机”系统免于或减少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加大授信融资机会、评优评先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等。对被评定为C、D级的企业,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监管措施,如取消告知承诺制、取消容缺办理资格、将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双随机”系统加大检查比例、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失信信息纳入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记录等。

  《办法》的出台,旨在让守信单位的“获得感”得到逐步提升,积极营造市场主体“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良好信用生态,通过信用监管促进单位缴存建制,推动沈阳市公积金行业健康发展。

编辑: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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