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记者从葫芦岛市政府办公室了解到,自7月1日起,葫芦岛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70元;农村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5892元;城乡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农村供养对象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7680元。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对象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2041元;散居供养对象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662元。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由每人每月624元提高到65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由每人每月584元提高到614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由每人每月541元提高到569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25元。(文 张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