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环境资源案件类型等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配套制定了《关于环境资源案件的识别及相关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为辽宁法院进一步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工作提供遵循。
《意见》梳理了环境资源案件的五大类型(环境污染防治类案件、生态保护类案件、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及参考刑事罪名和民事案由、涉环境资源要素行政案件种类、公益诉讼案由。
《工作指引》是《意见》的配套规定,共有五章28条,以总则、环境资源案件识别指引、环境资源案件类型识别指引、立案分类指引等为基本框架,全面、系统地对环境资源案件相关工作流程进行了类型化指引和标准规范,有效解决环资案件识别标准不统一、管辖争议解决程序不规范、案件标示统计不准确、联系指导机制不畅通等问题。
对于环境资源案件识别指引,《工作指引》阐明了辅助识别方法、识别步骤和多罪名案件的识别。还规定了案件类型识别与标识、五类案件识别方法。对于立案流程指引,《工作指引》规定了现场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立案标识、案件移送、立案权限等内容。此外,《工作指引》还对环境公益诉讼审查,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管辖,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集中管辖事项公告,繁简分流,多元共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文明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辽宁高院出台《意见》及配套《工作指引》,进一步提升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和审判质效,统一裁判理念、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美丽辽宁建设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文 严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