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四所一庭”联动 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建联动联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
“四所一庭”联动工作是指,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构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四所一庭”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建立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高基层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能力,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意见》指出,联动工作机制包括建立联席会议、信息互通共享、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联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纠纷承接处置等内容。要求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信息,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加强信息收集整理,探索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工作动态数据共享;深化部门联动、就地化解,坚持排查在先、关口前移,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开展前瞻性工作研判,实现事前风险评估预测常态化,及时发出预警提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和信访等部门对于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或特邀诉前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意见》明确了“四所一庭”工作职责,关于人民法庭职责《意见》强调,完善人民法庭对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将适宜调解的案件采取立案前推荐、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人民调解、诉前特邀调解,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诉讼外调解渠道解决纠纷;依法及时处理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为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提供法律效力保障;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业务指导,开展以案释法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
《意见》要求,辽宁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平安建设的重要抓手,建立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工作有序推动并做好经验总结。(文 金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