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份发布5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2024-01-02 16:48:32

  2023年12月份,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5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沈阳某石油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苏家屯区的沈阳某石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内设置一处危废间,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完善。经询问,其负责人承认由于公司正处于改扩建阶段,疏于管理,导致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完善。该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单位首次违法,危废全部按照转移联单管理,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积极整改,已完善台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台账制度是规范危险废物流向的重要抓手,是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基础性、保障性制度。相关单位应进一步提升环保意识、法律意识,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基本信息,切实做好危废品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污染。

  案例二:沈阳市皇姑区某火锅店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2023年8月1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沈阳市皇姑区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正在营业。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饭店6台空调外机噪声排放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饭店空调外机噪声排放值为62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限值。该单位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单位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整改,调整空调外机位置,使设备远离居民,并采用隔声板与隔声罩对设备进行封装以达到降噪效果,投诉人对整改结果表示满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本案是餐饮行业空调机噪声超标的典型案例。该单位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信访问题得到解决,并获得投诉人的谅解,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执法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助力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全力打造沈阳市营商环境的“碧水蓝天”。

  案例三:沈阳市大东区某建材经营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2023年8月10日,按照上级交办线索,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大东区某建材经营部位于沈河区的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销处堆放的砂子未完全覆盖。经询问,该单位负责人承认因运输作业需要,将防尘网掀开,导致部分砂堆未及时进行覆盖。该单位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单位经销处未覆盖的砂堆体积约为100立方米,占地面积较小,且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及时整改,已对砂堆进行全面覆盖,未造成信访投诉和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扬尘污染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对提高当前空气环境质量水平、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以包容审慎监管为依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我纠错,树立绿色环保理念,增强扬尘管控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扬尘污染。

  案例四:沈阳某陶瓷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生态环境部“2023-2024年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远程监督帮扶”要求,对沈阳某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球磨机布袋除尘器未运行。经核实,该单位负责人承认由于电工检修电路,关闭了球磨机布袋除尘器,工作人员在检修后忘记重新开启。该单位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达标排放的属情节轻微,应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单位及时整改,复查时已对球磨机布袋除尘器进行检修并运行,且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达标排放,故本案取档次内下限进行处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其守法经营。执法人员在处罚的同时采用教育的方式,对该企业下一步整改计划以及环保工作作出指导。相关企业应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和业务水平,完善管理制度,避免此类案件发生。

  案例五:黄某某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对位于新民市的一处塑料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该塑料加工点经营者为黄某某。执法人员发现黄某某将粉碎分离塑料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沟渠排放到厂区西侧没有防渗措施的废弃沙坑内。检测人员对该加工点所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结果表明化学需氧量为345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限值,黄某某存在利用渗坑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黄某某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档次,应对其处以10万元-20万元罚款。鉴于黄某某属于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故本案取档次内下限进行处罚,对黄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启示:隐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多以个人或小作坊隐蔽排放的形式存在,普遍藏匿于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不易被发现的地点,是区域环境整治的一大难点。本案中,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部门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的行为重拳出击,给予严惩,起到了警示作用。(文 王谓)

编辑:王巍
最新推荐
新闻
文娱
体育
环创
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