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强化辽宁省税费服务与征收管理协同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
3月29日,在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董永军介绍了《辽宁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的有关情况。

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 黄非
《保障办法》共二十一条,重点对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以立法的形式对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进行规定和规范,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实现税费种全覆盖。《保障办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除了覆盖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之外,还扩大至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服务和征管保障。
整体谋划系统推进。《保障办法》第三条,明确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为主、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分别明确了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职责,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支持协助,纳税人、社会组织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诚信纳税缴费,自觉维护税费征收管理秩序,共同做好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
主动作为加强税源建设。《保障办法》第六条,明确要加强税源建设。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税源建设。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好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开展税收经济分析,配合有关部门推动重点税源做强做优,助力传统税源转型升级,服务新兴税源发展壮大,促进税源高质量转化。
税费服务与征管并重。《保障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税费服务的内容进行具体阐述,将服务提升至与征收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提供信息公开、宣传辅导、咨询服务、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便利化办税缴费、涉税费争议解决等税费服务。
此外,《保障办法》还着力破除部门协作壁垒,探索破解执法难题,凝聚共治合力。
据了解,新的《保障办法》是原《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实施十年后,以废旧立新的形式出台的。
“之所以在《保障办法》中增加了‘费’的内容,是因为税务部门的征管职责发生了转变,由‘征税为主’变为‘税费皆重’。”董永军介绍,税收与非税收入都属于政府的财政收入,社会保险费属于政府专项基金。社会保险费全部费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现在均由税务部门征收;在非税收入方面,目前辽宁省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非税收入。(文 黄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