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导向广告发布行为,近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商业广告导向审查发布指引(2025年版)》,引导广告经营主体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指引包括以下内容。
1.严禁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主题教育、会议相关决议、会议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2.严禁借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宣传报道等发布商业广告,不得发布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的商业广告。
3.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商业广告,严禁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包括可能被误认为与其相似的标识、图案、声音、服装等。
4.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商业广告,包括各类“特供”“专供”产品及字母简写变体,如“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
5.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涉及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商业广告。
6.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主权、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商业广告。不得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不规范、不完整的中国地图(标准地图可在自然资源部网站下载)。
7.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不得丑化、调侃、否定英雄烈士,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
8.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商业广告。
9.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业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10.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11.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歧视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商业广告。
12.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恶搞经典、恶俗营销、伤害民族感情、无底线炒作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挑战公序良俗的商业广告,包括煽动奢侈浪费、卖惨炫富、制造“健康焦虑”“容貌焦虑”“成绩焦虑”“阶级对立”等。
13.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商业广告。
14.严禁在设计、制作、发布的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15.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商业广告。
16.不得设计、制作、发布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商业广告。(文 金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