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孟昭贵就即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近年来,沈阳市知识产权工作成效卓著,先后成功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并于2024年1月跻身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行列。孟昭贵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全面规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活动,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沈阳市知识产权工作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是当前知识产权工作的现实需要和必然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孟昭贵介绍《条例》相关内容 摄影 张琪
《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全面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服务及相关配套活动,为沈阳市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发布会上,孟昭贵重点介绍了《条例》的核心条款。
在职责分工方面,《条例》第六条明确,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促进工作;版权、文化旅游广电、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相关工作职责;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等多个部门则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在保护体系构建上,《条例》第十一条提出,本市将建立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通过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
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方面,《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将推动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为知识产权创造和高效运用提供有力支撑。
关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面,《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平台一站式服务功能,面向政府决策、产业发展、成果转化等场景提供特色增值服务。
孟昭贵强调,《条例》紧密结合沈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上位法作出了必要的细化和补充,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为法治沈阳建设扎实推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条例》的出台与施行,是沈阳立足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成效、紧扣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重要法治实践,推动沈阳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迈上新台阶。(文 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