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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安“二十条严禁”解决“办事难”

沈阳日报2018-05-04 06:10:18

  严禁对审批事项不解答、不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使企业和群众多头跑、反复跑;严禁办事、咨询、投诉电话打不进、接不通;严禁窗口接待群众时“玩手机、不在岗”;严禁接处警不及时、有案不立、立案不查……

  5月3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从即日起,全省公安机关全面开展“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出台“二十条严禁”纪律规定,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难”问题,让群众到公安机关办事不求人、事事有人管、说理有地方。

  辽宁公安将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追究有关民警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一定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视情追究领导责任,构成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条严禁”纪律规定具体内容

  一、严禁办事、咨询、投诉电话打不进、接不通,接听电话和网络回复敷衍应付、态度冷漠、不认真负责

  二、严禁窗口单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接待群众生冷硬横及“玩手机、不在岗”等

  三、严禁对审批事项不解答、不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推脱绕、踢皮球”,使企业和群众多头跑、反复跑

  四、严禁擅自增设审批条件、多头审批、重复审批、超时限审批

  五、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违规搭车收费

  六、严禁巧立名目、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七、严禁乱罚乱扣、强行挪用借用、乱摊派、拉赞助、搞报销等“吃拿卡要”

  八、严禁权力寻租、插手工程、推销或指定产品及服务

  九、严禁违反规定安排涉企评比、达标、培训、表彰等

  十、严禁接受企业或工作对象的宴请、娱乐和索要、收受财物

  十一、严禁接处警不及时、有案不立(受)、立(受)案不查、查而不处、久拖不决

  十二、严禁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滥用强制措施

  十三、严禁超范围、超期扣押、查封、冻结、挪用、违规处置、违规拒绝返还涉案财物、保证金

  十四、严禁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没收财物和责令停产整顿

  十五、严禁非法干预、插手经济纠纷及企业经营活动,谋取私利

  十六、严禁任性执法、过度执法、选择性执法、趋利执法和“钓鱼执法”

  十七、严禁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以权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十八、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十九、严禁对企业和群众的投诉举报、信访诉求不接待、不受理、推诿扯皮

  二十、严禁其他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记者 李欣)

编辑:董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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