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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辽宁日报2018-09-05 08:44:28

  9月3日,记者从大连市政府了解到,大连市扩大救助供养范围,对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将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同时规定,农村特困人员以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为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以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为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3个档次。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大连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20%、40%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适时调整。

  大连市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特困人员死亡后,可继续为其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救助供养金(按基本生活标准核发的基本生活费用),交由集中供养对象所在的供养机构或分散供养对象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统筹用于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以外发生的必要费用支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丧葬费用支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

  对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大连市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修缮、改造或重建住房。(记者 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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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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