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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提高公租房廉租房租赁补贴标准

沈阳日报2019-04-19 10:14:52

  4月18日,记者从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住房保障事业发展部了解到,为稳定沈阳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补齐短板,提高沈阳市住房保障水平,切实改善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扩大沈阳市住房保障覆盖面,沈阳市房产局将对目前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公租房以及廉租房保障水平予以调整。

  根据最新出台的《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2600元调整为3000元(单身家庭由3500元调整为3900元)。

  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每平提高至20元

  准入标准放宽的同时,租赁补贴标准也有所调整:由沈阳市市内七区原来住房租赁市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平均租金15元调整为20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由原来的12元调整为16元,新民市、辽中区由原来的10元调整为12元,康平县、法库县由原来的8元调整为10元。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按家庭保障人口计算,户均不超过60平方米。

  这样,市内七区公租房租赁补贴金额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补贴,分别为:1人无房户每月补贴由原144元调整至192元;2-3人无房户每月补贴由原216元调整至288元;4人及以上无房户每月补贴由原288元调整至360元。苏家屯、沈北新区等区域也相应予以调整。

  廉租房:租赁补贴标准调至16元

  廉租房租赁补贴计算标准参照调整后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算,同时,按照地区租赁补贴系数0.8予以调节。调整后分别是:市内七区16元、苏家屯、沈北新区约为13元,新民市、辽中区为约10元,康平、法库县为8元。

  市内七区廉租房租赁补贴金额也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补贴,分别为:1人无房户每月补贴由原384元调整至512元;2人无房户每月补贴由原480元调整至640元;3人无房户每月补贴由原576元调整至768元;4人及以上无房户每月补贴由原720元调整至960元。苏家屯、沈北新区等区域也相应予以调整。

  违规使用公租房 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沈阳市还下发了《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的通知》,以后如果承租人有转租、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行为的,将被清退住房,没收全部押金,并计入保障房信息管理系统不良信用记录。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记者 张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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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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