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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首次为物业管理立法

辽宁日报2019-05-14 11:20:41

  5月13日记者获悉,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大连市首次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立法——《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物业新规对“智慧物业”建设、监管体制及价格形成机制等均有明确规定。

  据介绍,物业新规从两方面突出并强化了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监管体制。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尤其是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定位,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审核把关”等;二是为切实解决执法不进小区、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明确了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具体职责,并规定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方式和电话。其中,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监督检查;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许可及核实;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毁坏绿地以及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损害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违法经营、发布广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价格公示、违规收费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负责治安、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的监督检查;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行为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和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和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噪声等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物业新规强调,相关部门收到投诉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调查受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物业新规同时规定物业若有“泄露、出卖业主个人信息”等19种行为的应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另外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细化为具体的14种情况,包括“使用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违反规定种植果树蔬菜”等,并规定了对应的罚款额度。(记者 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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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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