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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辽宁省公安机关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规定》

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2019-06-21 18:05:59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报道:6月21日,国际在线辽宁频道从辽宁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关于“打造最优发展环境”工作的统一要求,辽宁省公安厅在全国省级公安机关中首次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公安机关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据辽宁省公安厅服务发展环境办副主任乔学军介绍,《规定》共计16条、2400余字,首次明确规定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涵义,对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违反上级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和决策部署,阻碍警令政令畅通等四大类二十种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应当给予责任追究。对于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应当根据有关人员违法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及责任程度等,视情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党政纪责任或其他处理,作出其他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作出从诫勉谈话到辞退或者取消录用等9种处理方式。对于“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据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此外,《规定》还明确规定,发生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需要启动责任调查和追究程序的,由发生问题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应当责成下级公安机关查处,必要时,可直接查处。公安机关各单位、警种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调查核实涉嫌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问题线索。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在调查后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由有权决定机关直接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乔学军还表示,下一步,辽宁省公安厅将通过全国、省内各大新闻媒体,借助各种形式将《规定》向社会公布,表明公安机关敢于刀刃向内,切实彻底解决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努力营造浓厚氛围。全面落实跟踪考核督察问责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负面典型”,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进一步破解群众和企业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重点、难点问题,努力实现公安机关窗口服务“零投诉”、服务企业群众“零懈怠”、打击犯罪“零容忍”、治安防控“零盲区”、规范执法“零缺陷”,用实际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公安机关服务发展的贡献率。(文 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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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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