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3月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最高罚款20万元
2021-03-31 18:01:16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黄非责编:李胜兰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3月31日,鞍山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通报解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工作情况。《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辽宁鞍山3月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最高罚款20万元_fororder_《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董楠楠

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 董楠楠

  从管理范围上确保精准治污

  《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对不履行的企业予以罚款、限产或者停产;新设立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对《条例》出台前不能稳定达标、设施不完善、手续不完善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全部设定整改时限,提出整改要求,有效避免“破窗效应”。

  从管理内容上确保科学治污

  既抓大又抓小,在制度设计上,《条例》明确提出,将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生态环境危害程度实行分类管理,设立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好在线监测数据、企业执法报告、台账记录等非现场检查数据,提高执法效率;将污染物排放量作为分类依据、许可事项、核查内容和处罚要素,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从法律责任上确保依法治污

  《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实现了法律责任主体全覆盖;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或“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是企事业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实施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也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条例》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理清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边界。

  据介绍,2021年,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将以排污许可证作为固定污染源监管执法的主要依据,加强污染物排放量监管,重点针对未持证排污、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开展专项执法,强化执行报告台账记录检查,年内争取实现执行报告提交率100%。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将以必胜的信念、忘我的决心全身心投入,在确保《条例》顺利实施的同时,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鞍山做出更大的贡献。(文 董楠楠 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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