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近日,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案件,被告人是以袭警罪被提起公诉的徐某。这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的首例袭警案件。
今年6月21日8时许,台安县公安局民警在大庆西路执勤时发现,一辆自行车在汽车车流中逆行,情况非常危险。民警立刻上前警告,骑车人徐某对警告不予理睬,继续在车流中穿行。
民警不顾个人安危,冲上去挡在车前将自行车逼停。在民警说明警察身份的情况下,徐某依旧不愿配合、无理取闹、阻碍执法。在民警好言相劝的情况下,下车的徐某对民警辱骂、推搡,还抬手打了民警两个耳光。
周围执勤的民警迅速控制住徐某,将其带至人行路安全的地方,随后呼叫支援人员将其送到办案区。经过办案区内民警的教育,徐某虽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可是为时已晚。徐某被刑事拘留,并被检察院以袭警罪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22日,台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最终以袭警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警方提醒,面对有异议的执法,每一位公民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但在执法现场要首先服从执行公务人员的管理,不能以任何形式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措施,保护民警执法权益,坚决维护执法权威。(文 张士龙 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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