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杨薇):近期,媒体报道了多起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被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将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1月14日,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醒市民,疫情期间,出现以下22种行为可能涉嫌违法违规,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请引以为戒。
一是不报、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的。
二是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拒不配合、接受卡点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人员检查的。
三是进出车站、港口客运站、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机场、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且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监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依法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是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居民和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单位、重点场所,拒不执行依法实施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是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核酸检测的。
六是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七是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组织或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红白事、培训讲座等人员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八是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九是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十是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十一是拒绝配合专业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十二是伪造、变造、提供虛假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十三是编造涉疫虛假信患,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四是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伤害或者采取暴力以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十五是在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流行。
十六是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采样流程不规范、检测试剂不合格的。
十七是拒不执行依法实施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擅自开展文化旅游体育娱乐场所经营的。
十八是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十九是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的。
二十是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物业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
二十一是生产、销售、提供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假劣涉疫产品、物资,非法经营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器械的。
二十二是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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