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11月份秋冬季执法帮扶专项案例
2022-11-28 18:03:19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黄非责编:卢佳静

  近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了2022年11月份秋冬季执法帮扶专项案例。

  案例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东陵油库帮扶执法案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东陵油库总占地面积287860平方米,共有储罐12座,为一级油库。汽油在卸油、储油和加油过程中,油品因蒸发产生的油气,不仅造成能源流失,而且污染环境空气。因此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联网工作尤为重要。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秋冬季监督帮扶工作安排,2022年10月31日,沈阳市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对东陵油库进行自动监控在线设施验收和在线联网工作的帮扶指导,通过进企帮扶,发现其对排污许可证变更、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的登记安装等相关政策不熟悉,无法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联网工作的要求。

  执法人员向企业负责人员详细讲解了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的相关政策和具体流程,从思想上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完成重点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工作,并责令企业立即着手进行自动监控设施的联网登记及安装工作。

  此次帮扶行动帮助企业掌握了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的相关政策和具体流程,节约了企业的时间成本,确保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工作的顺利推进,推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深度治理,为非现场监管执法、企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力量。

  案例二:康平县沙金空心砖厂涉嫌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案

  2022年11月15日,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帮扶组工作部署,对康平县沙金空心砖厂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已停产,现场仅剩两名员工值守,厂区的砂土堆(约300立方米)有部分未覆盖防尘网。现场负责人称该企业因停产致使人员不足,没有及时对物料堆进行全部覆盖。

  执法人员在现场协助两名值守员工对砂土堆裸露部分进行覆盖,并通过电话告知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负责人和值守员工进行了普法教育。

  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环保部门拟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经康平生态环境分局集体讨论,认为该企业初次违法,因停产人手不足、交通不便等原因导致料堆覆盖不完全,且现场能立行立改,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实施柔性执法、不予立案。

  自2022年以来,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将“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深度融入日常执法工作中,通过执法人员主动上门执法帮扶,为企业逐环节、逐点位查找问题,积极帮助企业进行整改,同时在执法中细致、耐心地宣传和解释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范,让执法更有“温度”。

  案例三:沈阳市景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案

  2022年11月12日,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按照国家检查组工作部署,对沈阳市景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帮扶工作。通过进企帮扶,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存在在线监测设备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违法行为。

  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宣传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帮扶指导企业务必严格按照规定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全面落实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

  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环保部门拟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目前案件调查取证终结,已转入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2022年秋冬季大气帮扶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以执法帮扶为手段,持续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全天24小时帮助企业解决疑难问题,让企业切身体会到执法人员在执法的同时,也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难题。

  案例四:沈阳鑫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近日,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鑫航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内物料堆覆盖不完全,存在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已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及《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表(2020年版)》,当事人设置了不低于物料堆的严密围挡,落实了防治措施,但由于管理疏忽导致物料堆覆盖不完全,被检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进行整改,落实整改措施,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同时由于当事人在2021年6月因同样的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处罚过,故本案取一般档次内下限进行处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决定。

  本案系典型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未采取有效性覆盖扬尘污染扰民的案件。此类案件在混凝土企业发生频率较高,其根源在于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对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形势认识不足。对认识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的企业应依法严厉查处,对其起到警示和督促作用。但行政处罚不是最终目的,环保部门会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企业树立绿色环保理念,从源头上减少扬尘污染。

  案例五:沈阳市苏家屯区兴利达建筑材料厂涉嫌易扬尘物料未完全覆盖案

  根据环境信访投诉线索,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苏家屯区兴利达建筑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存放的碎石粉物料堆未进行完全覆盖的违法事实。该企业负责人称因前一天雨水过大导致覆盖网破损,没有及时将物料堆进行完全覆盖。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鉴于该企业因外界因素(风、雨)雨水过大导致覆盖网破损,采取措施,但未有效防止,故拟定为情节轻微,拟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在本案件中,企业在生产中管理不到位导致该案件发生,为保护生态环境大气质量并达到惩戒目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企业实施罚款处罚,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环境安全。(文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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