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张某在从事网约车服务过程中与刘某车辆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责。保险公司以张某车辆系网约车、张某改变私家车使用性质用于营运为由拒赔。
据了解,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却仍按原合同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营运车辆运行里程长,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对较大,故营运车辆保费高于家庭自用车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事故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因投保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网约车服务作为新兴行业,保险问题曾一度引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第四条明确规定,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其中包括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私家车主将家庭自用车辆改为网约车使用,属于车辆用途的改变,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变更保险类型,以免发生事故后因保险问题导致损失无法弥补。(文 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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