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旅行社积极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吸引更多游客来辽观光旅游,近日,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台了《辽宁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1个奖励年度内累计接待省外、境外游客达1000人天数(含1000)以上,无被行政机关罚款处罚等情形的旅行社,均可申报“引客入辽”奖励。
《办法》明确每人天奖励标准为30元(最终奖励标准以省财政部门批复情况为准),全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自愿申报,由属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定后推荐上报。省外旅行社申报“引客入辽”奖励须通过省内地接社进行。
在申报时间方面,根据年度经费预算上报时间要求,以前一年6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为一个奖励年度,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于当年6月1日起,组织辖区内旅行社开展“引客入辽”奖励的申报工作。
申报旅行社要真实、准确、完整提交相关材料,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严格申报和审核程序,严把申报质量关,严防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问题发生。对于数据信息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旅行社奖励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引客入辽”奖励。
实施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是增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信心、推动文旅产业“加油提速”的重要举措,是为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积极贡献文旅力量的实际行动。《办法》的出台将对发展壮大辽宁旅游市场,促进旅行社快速恢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 张琪)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