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份,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5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民市某农机加油站涉嫌违反大气管理制度案(营商环境不予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新民市某农机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合格,密闭性5min压力值为321Pa,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规定。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要求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单位违法情节轻微,未对环境造成影响,能及时整改,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维护整改,并于6月24日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本案是加油站不正当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典型案例。油气回收系统包含气液比、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压力检测值、油气泄漏检测值等多项参数,每个参数均要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排放限值。加油站等经营主体要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的维护,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液比等参数进行校检,保障油气回收装置的正常使用,既是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也有利于保障加油站的安全生产和正常经营。
案例二:沈阳某凹印制版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营商环境不予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日,根据审批部门移交线索,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某凹印制版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0年4月申领排污登记表,经核查,该单位现有工艺不符合排污登记表管理规定,应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该单位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单位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能够积极进行整改,于2023年8月16日在排污许可管理平台提交了排污许可证申请,2023年9月20日已完成审批,同时对现有污染治理工艺升级改造,确保污水零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排污许可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制度,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排污许可证法律地位,划定排污许可管理权限,对企业的主体责任作出了细致的要求。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也体现了企业应承担污染排放控制的义务和责任,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所有被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持有排污许可证,按期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案例三:沈阳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案(营商环境不予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8月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内巡查,发现原已停产的沈阳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有建设迹象。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于2023年7月份进行窑炉改造,由原来的一条隧道窑改造为现有一条隧道窑和一条烘干室,改造的隧道窑与烘干室均为255平方米,该项目正在建设中,未投入生产。该单位正在建设内容与环评审批信息不符,存在建设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该单位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但未建成,属情节轻微档次。鉴于该项目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尚在建设期间未投入生产,未造成群众信访投诉,被发现后立即停止建设且书面承诺两个月内完成报告编制和受理公示,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本案考虑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未批先建内容为窑炉改造,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故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现场对企业帮扶指导,指导企业积极配合整改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在执法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企业积极完成整改,切实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心,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四:于某涉嫌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提供线索,对辽中区刘二堡镇靓庄村一处塑料颗粒加工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塑料颗粒加工点经营者为于某,该厂利用废旧编织袋生产塑料颗粒,生产废水排到厂房外的水坑内,水坑以及周边没有进行防渗处理。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厂5个废水点位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5个废水采样点位废水中均含有六价铬、汞、砷等重金属。该塑料颗粒加工厂经营者于某存在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于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案例启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始终保持打击重点领域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合力守护好绿水青山。
案例五:牛某某涉嫌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25日,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康平县殡仪馆南300米一处无名塑料颗粒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厂处于生产状态,经营者为牛某。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厂上空进行高清航拍,发现该厂房的北侧有一处长约60米、宽约60米、深约1.1米的水塘,整个水面呈绿色,在厂房北墙下有三个排水口正在向水塘内排水,其中一处排水口排放的水呈明显黑黄色,该厂生产车间内生产废水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厂房后水塘内。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生产车间、厂房后排水口及水塘内水质多处提取水样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结论显示该厂筛料池排口污水池中铜、锌、锰均超出标准限值。该厂存在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牛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牛某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案例启示:本案中,涉案人员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水,企图逃脱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人员动用无人机飞航,固定现场证据,为公安部门提供证据支撑。此次无人机飞航是运用科技手段打击环境犯罪的有益尝试,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水平。同时,相关企业要自觉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责任,避免触碰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红线。(文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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