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份,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5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沈阳市铁西区某洗车店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3日,根据“沈阳市铁西区某洗车店噪声扰民”的投诉举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共有2套洗车设备,店内洗车设施均安装降噪设备。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社会生活噪声监测点位倍频带中心频率125Hz、500Hz,检测结果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限值,该单位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营业规模较小,噪声超标倍数较小,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有效采取降噪措施,整改后噪声检测已达标并与投诉人达成和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本案源于群众投诉,执法人员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矛盾,促成行政相对人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取得了问题息访、两邻和解的良好效果。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此基础上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立案免罚,让行政相对人真正感受到执法温度。
案例二:沈阳某橡胶密封填料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2023年8月1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某橡胶密封填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设立危废贮存间,机械加工产生的废机油由一个180L的铁桶及7个5L的手提塑料方桶盛装,存放于编织车间雨搭下。经折算,废机油的贮存量为0.08吨,存放位置已做水泥硬化,未做防渗防漏措施。该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废机油的贮存量小,不涉及腐蚀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的危险废物,且积极整改,在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该单位已在编织车间厂房西侧建立危废贮存间,地面已做防渗处理,危废标识张贴准确,已制作危废台账。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本案是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例。该单位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本着优化营商环境和柔性执法的理念,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坚持执法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真正做到执法有力度也有温度,对企业积极整改环境问题起到正向引导作用。
案例三:某船舶机械(沈阳)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2023年9月2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某船舶机械(沈阳)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处于生产状态,生产车间有盛装红色漆的漆桶与调漆杯。经进一步调查,红色漆为油性漆,该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未在密闭车间内为船用尾轴轴承进行人工刷漆的行为,且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该企业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企业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于2023年10月13日递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油性漆改为使用环保型水性漆,且该企业属首次违法,2023年8月开始使用油性漆,违法时间较短,无信访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企业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企业在从事含挥发性有机物生产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确保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本案中,该企业未对涉VOCs工段安装治理设施并进行密闭生产。执法人员在立案查处的同时,积极指导企业整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目前该企业已改用VOCs低于10%的水性漆,对涉VOCs企业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指导作用。
案例四:侯某某涉嫌利用渗井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2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康平县开发区派出所反映“侯某某在康平县开发区北环路沟渠处倾倒不明油墨及废油”的线索。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立即到达现场,发现该地点无任何防渗漏措施,在侯某某的三轮车上发现还有12桶不明油墨及废油未进行倾倒,现场已对倾倒地点取样保存及清理,同时聘请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倾倒地点土壤、污染区东侧26米农田未污染土壤及三轮车上剩余不明油墨和废油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倾倒地点被污染土壤石油烃(C10-C40)含量为185mg/kg,污染区东侧26米农田未污染土壤石油烃(C10-C40)含量为13mg/kg,对比相差13.2倍;桶内剩余的污染物铬含量为61.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限值39.7倍。侯某某存在涉嫌利用渗井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侯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案例启示:本案中,侯某某利用渗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形成合力,同步调查取证,建立案件会商机制,积极通过微信群同步案件线索和侦办进度,加强信息共享与工作联动,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严厉打击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惩治。
案例五:沈阳某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渗井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检察机关、公安部门对沈阳某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联合现场检查,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单位有一处未做防渗措施的渗水井,用于排放钝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酸含铬废水,该渗水井尺寸约为直径80厘米、深度1.5米。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渗水井内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排放废水中含有有毒污染物六价铬,检测结果为3608mg/L。该单位存在涉嫌通过渗井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该单位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案例启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调查,体现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畅高效衔接。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严打快办,体现出沈阳市今年“双打”工作的成效,同时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让企业知法懂法守法、守牢生态环保底线。(文 王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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