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厅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联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组织开展沈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特征码”专项联合整治行动,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方法挖掘线索,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有效发挥惩戒作用,有力打击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现对查处的两件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沈阳市某化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涉嫌犯罪移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沈阳市某化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系统原始数据进行检查分析,发现该单位机动车检测原始数据中部分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_ID代码初检与复检不一致,且大量不同车辆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报告上载明的CAL_ID代码相同,分别为6012××××××××569A和2306××××××××45TU,共计7750辆车,疑似使用OBD作弊装置。执法人员在调取尾气检测全过程视频监控中还发现,在出现上述CAL_ID时,检车人员均存在使用OBD作弊器的行为,随即对该单位开展进一步调查。
经对该单位2023年4月运营以来所有机动车尾气检测系统记录进行逐一排查,发现自2023年4月25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该单位负责人陈某某为实现一次检车通过合格,从而提高营业收入,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买OBD作弊器交给检测站长张某某等人使用。在车辆因OBD故障无法通过检测时,使用作弊器生成虚假的车辆OBD信息,帮助故障车顺利通过检测。经核实,该单位使用OBD作弊器后共出具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7750件,检测报告中车辆的OBD控制单元CAL_ID完全相同。经统计,2023年至案发共非法获利40余万元。该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单位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11月1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同日立案侦查,并对陈某某、张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本案作为辽宁省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利用OBD作弊器干扰正常检测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辽宁省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的决心。一家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在不到两年时间里涉嫌伪造虚假检测报告达7750件,相关车辆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必须引起机动车检测行业重视,通过对典型案例宣传倒逼机动车检测行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下一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净化机动车检测市场秩序,推动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二:沈阳某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涉嫌犯罪移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平台”调取沈阳某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检测结果,发现2023年5月至2024年10月期间,该单位出具的13208份车辆检测报告中CAL_ID编码均为JMB××××××001、CVN编码均为17××××82。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立即联合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对沈阳某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单位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已取得机动车检测资质,共有2条机动车尾气检测线。执法人员现场调取10台该单位今年检测车辆的检测报告,车牌号分别是:辽A2xxx2、辽AFxxxV、辽A5xxx0、辽A1xxx1、蒙GLxxx2、辽AZxxx3、辽A7xxxX、辽A8xxxY、辽A7xxxT、辽AExxxK。通过检测报告发现这10台车辆的检测报告显示CAL_ID编码均为JMB××××××001、CVN编码均为17××××82。现场发现该单位检车线东北角藏着一台OBD作弊器,机器型号为MODEL MRD-5050。
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检验驾驶员金某某现场模拟使用型号为MODEL MRD-5050的OBD作弊器检测,发现生成的CAL_ ID编码为JMB******001、CVN编码均为17****82。经调查询问,2023年5月该单位股东之一的麻某某让检车线站长苏某在网上花费约900元购买了机器型号为MODEL MRD-5050的OBD作弊器。自收到OBD作弊器之日起,该单位对部分车辆检测过程中出现OBD检测故障代码时,用此设备改变车辆系统参数,清除车辆故障代码,使车辆OBD检测项目合格,最终出具合格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经调取涉案车辆违法所得明细表,涉案的13208台车辆违法所得共计40余万元。该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单位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11月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启示:近年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愈发隐蔽,加大了执法人员办案难度。本案是一件非常成功的“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首先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调取在线平台数据,掌握违法线索,严格落实行刑衔接相关制度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统筹调度,及时锁定排放检验机构涉嫌犯罪的关键证据,切实形成生态环境、公安联合执法强大合力。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倒逼和引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从业人员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助力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文 李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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