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修订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明年2月1日起施行 用法治之力守护“地球之肾”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辽宁省湿地资源丰富,生态功能突出。为切实保护好湿地资源,以法治护航湿地保护,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当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如何更好保护、科学利用湿地资源,保障生态安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介绍,辽宁省湿地面积2052万亩,包括国际重要湿地2处、省级重要湿地31处,划建了26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40处湿地公园,具有生态区位重要、生物多样性丰富等特点,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源载体。《条例》共7章42条,突出健全省级重要湿地保护制度,着力解决湿地保护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对湿地资源管理、保护、利用、修复和监督检查等作出了规范。
湿地资源谁来管、如何管?《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并细化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职责,形成保护合力。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成效奖惩机制,推行湿地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一项项制度举措,织密织牢了湿地保护的“法治网”。
湿地类型多样,怎样因地制宜做好湿地系统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条例》明确,对湿地实行分类保护,依法将符合条件的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构建多层次保护网络,特别是对泥炭沼泽湿地、辽河口湿地等辽宁特色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细化。同时,保护湿地不是简单地把湿地“圈起来”,而是要在保护的前提下用好湿地,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条例》规范引导对湿地的合理利用,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科普教育等活动,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如何科学有效实施湿地修复工作,提升湿地生态“颜值”?《条例》明确,“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湿地修复原则,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特别是对辽宁特色湿地资源修复、小微湿地的修复进行“呵护”。同时,还明确要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条例》明确,对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建立湿地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定了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法律责任,以及负有湿地保护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记者 关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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