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施行
2026-02-06 17:28:40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张琪责编:蒋硕

  2月6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孟昭贵表示,《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 杨薇

  孟昭贵表示,沈阳市作为副省级城市,建筑市场主体数量庞大、工程体量巨大,建筑市场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同时,近年来,随着沈阳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步伐加快,建筑市场管理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共十章四十条,各章分别为:总则、市场准入与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施工现场用工管理、建筑工程中介服务管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建筑市场政务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条例》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工期、质量、安全、节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条例》规定,建筑工程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建筑工人均需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上述人员在本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登记信息后,方可被允许进入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约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条例》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实施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修复等工作,指导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评价、使用和修复等信用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认定、采集和公开,推动信用管理平台与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为贯彻实施《条例》,孟昭贵表示,在做好学习宣传工作的同时,各单位还要把贯彻实施《条例》落到实处。

  《条例》为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全社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市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市场管理相关的各项工作。市城乡建设局尤其要担负起《条例》赋予的主管部门责任,严格执行《条例》各项规定。

  同时,为了实施好这部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要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切实落实执法责任。随后,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李宁生作表态发言。他表示,将在广泛开展学习宣传的基础上,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密切跟踪实施成效。(文 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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